关于开展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

作者:责任编辑:人事科发布者:人事科发布时间:2024-02-26浏览次数:10

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》(人社部发〔2023〕 6号)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》(人社部规〔2018〕 4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做好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 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  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范围

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(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)和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的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,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 定的程序进行。

二、  年度考核工作要求

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 档次。

(一)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,一般

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%。优 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、艰苦岗位以及获得奖励的人员 倾斜。

(二)本年度被授予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取得重大工作 创新、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绩效考核获得优 秀档次的单位,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%。对单 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,以及问题较多、被问责的事业 单位,主管机关(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 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,一般不超过15%。

(三)乡镇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按照《关于 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》(厅 文〔2022〕34号)文件执行,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%。

(四)兼职人员应进行双考核,双优秀者确定为年度考 核优秀档次。兼职人员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档次的,相 应岗位应向低一级岗位(职员等级调整,建议按规定解除 兼职聘用合同。

三、定期奖励工作要求

定期奖励的条件应按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》 (人社部规〔2018〕4号)执行;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 员,可以追授奖励。

(一)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直主管部门 应结合事业单位数量、人员规模、职责任务、工作绩效等因 素统筹确定奖励人数。给予工作人员嘉奖,一般分别不超过 在岗人员总数的10%,记大功、记功人员实行全省、全市总 量控制,严格标准、宁缺毋滥。个人嘉奖、记功、记大功须 本年度考核优秀。

(二)各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直主管部 门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奖励方案,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汇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。

(三)奖励建议名单,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, 涉及领导人员的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。近三年已获嘉奖以上奖励的个人,原则上不再推 荐。对管理五级岗位以上人员从严把关。

(四)事业单位定期奖励奖金标准参照《关于明确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》(豫人社办〔2020〕15 号)文件要求执行。

囚、时间安排

(一)年度考核:各地各部门应于2024年6月30曰前 完成2023年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。市直单位根据 本文件第二条第二款,优秀等次比例提高或降低的事业单 位,应在2024年1月前,在河南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平台填报上传《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备案表》,经备案确 定优秀档次比例后实施;县(区)结合实际情况,自行安排。

(二)定期奖励:各地各部门应于2024年1月31曰前 将定期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,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。在2024年4月30 曰前将奖励工作实施情况报告、拟奖励人选审批表、事业单 位定期奖励申报人员汇总名册表及事迹材料,报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。汇总后经评审决定:市直单位嘉奖、记功、 记大功人选;县区记功、记大功人选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推荐记大功人选。

五、其他有关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,尽早安排。 各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,细化考核、奖 励工作方案。领导小组要坚持民主公开、客观公正、群众公 认、注重实绩、简便易行、全面准确的原则,规范运作程序, 区分责任分工,认真落实回避制度、备案制度,严密组织工 作。

(二)科学组织实施。把年度考核与定期奖励工作结合 起来统筹安排。合理确定考核、奖励范围,严格把握民主测评、 公示监督、结果备案等关键环节,确保考核、奖励结果客观公 正。

(四)明确结果使用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、定 期奖励的结果,应作为调整人员聘用、岗位等级(含职员) 晋升以及续订、解除聘用合同等的基本依据。

(三)严格奖惩措施。充分发挥考核、奖励的激励功能, 切实做到奖惩分明,最大限度地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,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。